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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池州学院课堂教学质量评估暂行办法》的
决 定
院字〔2012〕6号
各系、各部门:
根据省教厅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池州学院课堂教学质量评估暂行办法》(院字〔2009〕98号)第四章第十四条修改如下: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级。各评估单位按标准分排序,优秀等级占25%;良好等级占60%;合格、不合格等级占15%。若按比例计算的人数为非整数,则按四舍五入原则取整数。有第十六条所列情况之一者定为不合格等级;其余为合格等级。
修订内容自2011年9月1日执行。原《池州学院课堂教学质量评估暂行办法》(院字〔2009〕98号)根据本决定做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池州学院课堂教学质量评估暂行办法》
二Ο一二年二月九日
附件:
池州学院课堂教学质量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切实落实高校教学工作中心地位,强化教师教学工作职责和质量意识,加强我院教学质量管理,准确地评价教师教学质量,引导广大教师积极投入教学工作,不断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教高〔2005〕1号)和《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课堂教学质量是衡量教师教学水平的重要参考依据,其评估是教师教学业务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课堂教学质量评估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重在激励原则;坚持有利于学生培养和教学质量提高原则。
第四条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全院课堂教学质量评估的组织领导工作;系教学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各系教学质量评估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评估对象包含我院所有从事普通本科、专科教学工作的专、兼职教师。专职教师如因进修、长期病假等经学院批准的原因未承担教学任务的期间不予评估,兼职教师未承担教学任务期间不予评估。
第二章 评估范围、内容和指标体系
第六条评估范围包括课堂理论教学和课内实践教学。
第七条评估内容和指标体系参见《池州学院课堂教学质量评估表》(系部用)和《池州学院教学质量评估问卷表》(学生用)。
第三章 评估办法
第八条评估采用标准分和百分制相结合的办法。
第九条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估由学生、系两部分组成,每部分满分为100分。学生评价占70%的权重,系评价占30%的权重。系评价中教研室评价占20%权重,同行专家评价占10%权重,由系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核确定。
第十条评估结果按课程分别计算,平行班课程计算平均值。
第十一条教师的百分制评估得分X=Xi*70%+Xj*30%。其中,Xi是以班级为单位,分别去掉10%最高分和10%最低分后计算的学生评价平均分;Xj是系评价得分。
第十二条教师的标准分T=Ti*70%+Tj*30%。其中,Ti、Tj分别是以班级和系为单位而计算的任课教师的标准分。
第十三条教师标准分的计算:
(一)计算每位教师的平均分Xi;
(二)计算全部授课教师的平均分X=∑Xi/n;
(三)计算每位教师离差和标准差: di=Xi-X;Si=
(n代表评估学期内班级课程数或系任课教师总数);
(四)求出每位教师各项的标准分为Ti=
;
第四章 评估等级评定
第十四条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级。各评估单位按标准分排序,优秀等级占25%;良好等级占60%;合格、不合格等级占15%。若按比例计算的人数为非整数,则按四舍五入原则取整数。有第十六条所列情况之一者定为不合格等级;其余为合格等级。
第十五条评估学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课堂教学质量评估不得评为优秀等级:
(一)因教学问题受到系、院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
(二)调课未补1次以上(含1次)者;
(三)无正当理由调课1次以上(含1次)者;
(四)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教学任务;
(五)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评估学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课堂教学质量评估定为不合格等级:
(一)排在各评估单位标准分后5%且百分制得分低于70分;
(二)出现Ⅲ级教学事故3次或Ⅱ级教学事故2次或Ⅰ级教学事故1次;
(三)教学督导组或同行专家听课评价两次为差;
(四)任课班级有40%以上学生提出要求撤换且理由充分;
第五章 评估程序
第十七条课堂教学质量评估每学期进行一次。评估工作在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由教务处统筹安排,各系组织实施。
各系应加强课堂教学质量评估的组织领导。每学期评估前,各系应召开学生动员会,讲明评估的目的、意义、作用、方法和步骤,要求学生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教师课堂教学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十八条课堂教学质量评估以系为评估单位。对于公共课和跨系授课教师,评估结果反馈给教师所在系,由所在系统一确定评估等级。
第十九条学生评教采用网上评价方式,学生网上评教一般在每学期结束前1个月内进行。
学生网评结果的原始数据由教务处负责返还给各系,由各系负责处理。
第二十条系评估必须于每学期结束前完成,由各系自行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评估结果应在本单位公示3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教务处。
第二十二条教师对课堂教学质量评估结果有异议,可向本系教学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各系组织专家复议后报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裁定。
第六章 评估结果使用
第二十三条每学期的评估结果记入教师教学业务档案,作为教师的职称评定、聘任及各项评优、评奖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对评估等级为不合格的教师,由所在系提出改进要求,帮助其进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二○○九年九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