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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14年高等教育振兴计划部分项目的通知
皖教高〔2014〕11号
各高等学校:
根据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印发< 安徽省支持本科高校发展能力提升计划>和< 安徽省高等教育振兴计划>的通知》(皖教办〔2013〕8号)和《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安徽省高等教育振兴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皖教办〔2014〕18号)精神,在高校推荐、专家评审的基础上,经研究,批准有特色高水平高校建设计划等四大计划共88个单位290个项目立项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振兴计划项目建设和经费资助
振兴计划项目承担高校要认真组织制定项目建设计划,经学校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于2014年10月17日前,将《安徽省高等教育振兴计划项目任务书》(附件2)一式三份报省教育厅备案。任务书作为项目执行、中期检查和验收的主要依据。
所有入选高水平大学的高校建设方案需组织相关专家论证,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资助建设经费按照省财政厅、教育厅相关规定使用,项目建设经费不足部分,由项目承担学校自行筹措解决。专业改造与新专业建设项目经费必须由学校统筹管理和使用。
二、振兴计划项目管理
省级振兴计划项目管理依据《安徽省高等教育振兴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各高校每年12月底前,在对本校振兴计划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的基础上,向省振兴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省振兴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项目建设计划对“振兴计划”项目建设情况进行中期检查和验收。申报、建设材料弄虚作假,违背学术道德;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建设工作;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有关情况,无故不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项目经费使用不符合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规定,或者有其他违反项目规定与管理办法行为的,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中止或撤消项目等处理;项目建设进展较好、成果突出的项目将给予奖励。
三、有关要求
实施振兴计划是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重要抓手,是我省高校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点工作。各高等学校要紧紧围绕科学定位、特色发展、提高质量的总体目标,进一步完善并积极实施本校振兴计划和提升计划建设方案,积极构建质量提升体系。要进一步加强振兴计划项目建设的执行和监督力度,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建设投资和预期目标的实现。我厅将于今年启动振兴计划年度督查工作。
附件:1.2014年安徽省高等教育振兴计划部分项目名单(已从公文平台下发各校)
2.安徽省高等教育振兴计划项目任务书
安徽省教育厅
2014年7月11日
池州学院-2014年安徽省高等教育振兴计划部分项目名单.xls